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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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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环保事业主体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关系(图解)

2011-8-10 16:51:23 阅读134 评论0 102011/08 Aug10

环境法的任务是什么?我认为,是为我国环保事业主体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提供法律保障。 本模型为更好认识我国、他国、甚至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法制状况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视角和方法。 本模型最初发表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2011年桂林年会。2011年12月17日,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首届年会(苏州)上,我对这个模型做了修改并再次发表。关于本图解的内涵,请参见我的论文“‘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绿叶》,2011年第1期)和“《环保法》修订应为环保事业主体的有效互动奠定法律基础”(《环境保护》,2011年第11期)。 在过去两年,每年我都在博客上给环境法学同仁献上一份学术礼物。这个模型,权作我在2012年元旦和龙年来临之际献给环境法学同仁的第三份学术礼物吧!

作者  | 2011-8-10 16:51:23 | 阅读(134) |评论(0) | 阅读全文>>

现行《环保法》的功能比较初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迫切要求新的《环保法》具有更为高级的功能——为我国环保事业主体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时代和现实的呼唤。此图揭示上海交大提出的《环保法修订建议稿》与现行《环保法》在功能上的差异。

作者  | 2011-8-10 17:27:27 | 阅读(152) |评论(4) | 阅读全文>>

摘要:在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如何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做出贡献?本文基于对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相关“政府失灵”问题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指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提出并论证通过修改《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来解决“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和“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重大问题。

作者  | 2009-1-2 17:52:50 | 阅读(794) |评论(7) | 阅读全文>>

《环保法》应当是一部以规范和制约政府环保履职为主的法律。修订《环保法》,建立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的制度,是为了实现一个更高的目标——为我国环保事业主体的良性、有效互动提供法律保障。新的《环保法》将同其他的以管制企业等污染者和开发者为主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并行不悖,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环保事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作者  | 2011-7-12 17:59:37 | 阅读(115) |评论(3) | 阅读全文>>

[置顶] 关于修改《环保法》的总体思路

2011-4-28 16:08:50 阅读204 评论0 282011/04 Apr2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领导的《环保法》修订联合研究组于2011年4月17日在武汉大学发布了其核心研究成果——关于《环保法》修订的总体思路。现发表于此,供大家参考。

作者  | 2011-4-28 16:08:50 | 阅读(204) |评论(0) | 阅读全文>>

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杂志 《跨国环境法》(英文)稿约

2011-12-24 14:48:42 阅读25 评论0 242011/12 Dec24

2011年05月29日 - 王曦 - 王曦的博客

作者  | 2011-12-24 14:48:42 | 阅读(2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环保法》?

2011-6-20 21:23:08 阅读114 评论0 202011/06 June20

今年三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环境报以编者按发表了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保法》修订联合研究组关于《环保法》修订研究的核心成果和制度设计方案。现转载于此,供研究者参考和批评。

作者  | 2011-6-20 21:23:08 | 阅读(114) |评论(0) | 阅读全文>>

难以忽视的真相——农村环境污染中的政府与学校

2011-6-20 21:11:44 阅读174 评论0 202011/06 June20

博士生朱达俊最近发表了一篇关于农村污染的调查报告。报告表明,在农村,政府环保职能的履行相当薄弱,亟待加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怎样才能在农村基层发挥整治污染的作用呢?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作者  | 2011-6-20 21:11:44 | 阅读(174) |评论(0) | 阅读全文>>

环保法修订重在防止政府成为环境问题制造者

2011-5-16 17:27:31 阅读145 评论0 162011/05 May16

《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11年4月13日刊登了对我的专访。我再次指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系有三大类主体,即政府、企业和“第三方”主体。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应当以规范和约束政府有关环境的行为为突破口。《环保法》的修订为规范和约束政府有关环境的行为,在这三方主体之间建立良性、有效的互动关系提供了一次宝贵机会。

作者  | 2011-5-16 17:27:31 | 阅读(145)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外两起环境事故再显环保政府失灵

2011-2-25 10:34:37 阅读219 评论0 252011/02 Feb25

摘要:表面上看,环境事件主要由企业造成,但是,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风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政府有监管、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倘若政府在履行此职责过程中懈怠,就容易导致环境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

作者  | 2011-2-25 10:34:37 | 阅读(219) |评论(0) | 阅读全文>>

《绿叶》文十:发展和完善环境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1-2-19 16:35:37 阅读181 评论2 192011/02 Feb19

摘要:环境司法实践中常常见到,一方面是对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利),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补救此弊,需要在违法检举、环境诉讼、公私损害赔偿、损害评估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作者  | 2011-2-19 16:35:37 | 阅读(181) |评论(2) | 阅读全文>>

摘要:现行《环保法》在规范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几近空白。《环保法》的修订,应重视发挥现行国家体制的财政和考核机制对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功能,并根据已有的经验,规定明确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以建立政府环保履职的约束机制。

作者  | 2011-2-19 16:35:12 | 阅读(169) |评论(0) | 阅读全文>>

摘要:《环保法》特殊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确保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能够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种监督和制约,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它们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积极行政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这两方面的制度,不失为两全之计。

作者  | 2011-2-19 16:34:44 | 阅读(19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摘要:经济手段是政府环境管制的重要补充,但在《环保法》中缺乏依据。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根据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排污指标交易、“绿色采购”和“生态补偿”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

作者  | 2011-2-19 16:34:11 | 阅读(20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摘要:几十年环境管理实践中已涌现出很多适应新时代特点的环境监管制度,其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限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企业环保信息管理、环境应急管理、公布严重违法排污者、联合执法,等等。修订《环保法》时可以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更高的稳定性。此外,还有一些诸如违法者改正方案、跨界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等环境监管制度,是亟需设立的一般性环境监管制度,也应当在新《环保法》中予以规定。

作者  | 2011-2-19 16:33:36 | 阅读(153)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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